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委),省直各部門:
為規范省級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專項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社會組織發展,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了《廣東省省級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廣(guang)東(dong)省(sheng)省(sheng)級(ji)培(pei)育(yu)發展(zhan)社會組(zu)織
專項資(zi)金管理(li)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2〕17號)及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設立用于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類扶持。綜合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與社會建設的需要,以及社會組織的功能屬性、社會作用、能力建設等因素,對社會組織實行分類扶持。其中:重點扶持發揮樞紐型作用的社會組織。
(二)公開透明。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分配以及社會組織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績效導向。通過專項資金扶持,充分發揮資金激勵效應,培育發展一批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劃布局、社會需求度高、影響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專項資金對新設立并符合一定條件且具有提供社會服務能力的公益服務類、行業協會類、學術聯誼類、公證仲裁類、群眾生活類等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特別是發揮樞紐型作用的社會組織給予一次性補助。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含備案,下同),資金申請日期距登記設立日期不足36個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獨立于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三)法人治理結構、財務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納稅;
(四)具備提供社會服務能力并在特定領域發揮引領或示范作用;
(五)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合法的收入來源;
(六)依法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業務事項,無違法違規行為,社會信譽良好;
(七)未以任何形式向舉辦者(出資人)、會員分配各項收入;
(八)省委、省政府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專項資金原則上按公益服務類每家30萬元,行業協會類每家20萬元,學術聯誼類、公證仲裁類、群眾生活類等每家10萬元給予補助。每年擇優補助200家。補助標準及補助數量每年可視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以公開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
第六條?專項資金由相關社會組織統籌用于辦公場地租金、社會服務項目成本費用以及培訓費用等支出。具體如下:
(一)辦公場地租金。包括社會組織為其固定辦公場地支付的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等。
(二)社會服務項目成本費用。即社會組織實施社會服務項目相關包括人員費用在內的成本費用支出。
(三)能力建設費用。包括為提升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素質,提高社會組織自我發展和社會服務能力而組織的培訓項目,以及社會組織能力建設理論研究所需費用。
第七條?省財政廳于每年年初綜合考慮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需要和年度政府轉移(委托及授權)職能、政府購買服務等因素和補助標準確定當年社會組織補助數量及補助資金額度,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3月中旬前,通過公開招投標確(que)定初審及終審的第三方機構(gou)各(ge)1家,分(fen)別負責資(zi)金(jin)申報受理及初審(shen)、資(zi)金(jin)競爭性分(fen)配(pei)終(zhong)審(shen)工作(zuo)(zuo)。同(tong)一個(ge)或(huo)相關(guan)聯(lian)的不同(tong)第三方機(ji)(ji)構不得(de)同(tong)時作(zuo)(zuo)為初審(shen)和終(zhong)審(shen)的第三方機(ji)(ji)構。
第三方機構應為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社會代理機構應具備政府采購代理乙級或以上資格。
第八條?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扶持社會組織的政策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擬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和評審標準,并向社會公開發布。明確受理申報的第三方機構和扶持標準、數量、政策、評分標準等內容。
評分標準應包括:扶持社會組織政策因素、社會組織類別、服務能力、質量、誠信、預期社會效益等。
第九條?申報受理。社會組織申報專項資金,應按申報指南要求將申報資料分別送負責受理申報的第三方機構、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各一份。
第十條?負責資金申報受理及初審、終審的第三方機構評審程序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抽取專家。第三方機構在省財政廳和監察部門監督下,按規定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小組。
????(二)制訂評審規則。第三方機構評審應根據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公布的評分標準,設定客觀科學的評審指標體系和評審規程。?
(三)回避。第三方機構和評審小組成員在評審中,如發現與申報扶持的社會組織有直接利益關系,應主動向省財政廳說明,按規定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項目審核。第三方機構應按照政府采購及相關規定對社會組織申報材料組織評審。
(一)初審。負責資金申報受理及初審的第三方機構按規定對社會組織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和評審,按照申報指南規定的扶持社會組織數量和比例分類確定通過初審的社會組織名單,提交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交負責終審的第三方機構。
(二)終審。負責終審的第三方機構對通過初審的社會組織進行評審,提出擬扶持的社會組織名單,并提請省財政廳確認。
(三)公示。第三方機構應分別出具評審報告,將評審結果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會有關部門確認后,即時在省政府采購網站和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布評標結果和相關情況。公告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zuo)日。
(四)評標結果確定和資金撥付。公告結束后,省財政廳應及時將扶持社會組織建議名單和補助金額報省政府審定,并按規定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資金撥付經批準的社會組織。
第十二條?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等信息應主動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提高透明度,接受財政、登記機關、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及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建立監督檢查制度。省財政廳應會同登記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社會組織應自覺執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發現有弄虛作假以及擠占、截留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或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建立績效管理制度。省財政廳根據財政支出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實施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作為以后年度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制訂專項資金競爭分配評審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